皮革服裝、毛皮服裝、其他毛皮衣著附件出口退稅率上調至11%
10月21日,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下達《關于調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》,宣布將皮革服裝4203100090、毛皮服裝4303101090、其他毛皮衣著附件4303102090、其他毛皮制品4303900090出口退稅率由5%提高到11%。
以上調整自2008年11月1日起執(zhí)行。具體執(zhí)行時間,以“出口貨物報關單(出口退稅專用)”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。
關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
財稅[2008]138號
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財政廳(局)、國家稅務局,新疆生產(chǎn)建設兵團財務局:
經(jīng)國務院批準,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。
現(xiàn)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將部分紡織品、服裝、玩具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4%。
二、將日用及藝術陶瓷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%。
三、將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稅率提高到9%。
四、將部分家具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%、13%。
五、將艾滋病藥物、基因重組人胰島素凍干粉、黃膠原、鋼化安全玻璃、電容器用鉭絲、船用錨鏈、縫紉機、風扇、數(shù)控機床硬質合金刀、部分書籍、筆記本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分別提高到9%、11%、13%。
上述提高出口退稅率的具體商品名稱及稅號見附件。
六、執(zhí)行時間
以上調整自2008年11月1日起執(zhí)行。具體執(zhí)行時間,以“出口貨物報關單(出口退稅專用)”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。
特此通知。
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
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